相關法律規定
01《消防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02《民法典》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03《最高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樓梯通道,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個別業主私自將樓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雜物,明顯是化共有為私有,也是對其他業主共有權的侵害。
04《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雜物。
第三章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違反此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危險行為
樓道雜物
理由:在樓道堆放的雜物多為棉織品、紙制品等可燃物,不僅會造成通道堵塞,存放時間久,稍遇明火極易引起火災。樓道是居民行走的通道,亂扔煙頭、兒童玩火等行為都容易引起火災事故的發生。
樓道里的電動車
理由:電動車著火短短90秒,但樓道溫度可達到200攝氏度,且伴隨著大量有毒濃煙,極易引發傷亡事故。
被損壞的消防設施
理由:平時可能感覺不到消防設施的存在,覺得可有可無,但一旦發生火災,就需要它們“大顯身手”。如果損壞,將對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堆放的易燃可燃物品
理由:易燃可燃物品多為化學物品,一旦接觸到火種,很容易引發火災。
亂拉私搭的電線
理由:夏季氣溫升高,老化電線線路面臨嚴峻考驗。日光的暴曬、電線線路之間的摩擦很容易出現線路短路、絕緣層燒毀等現象,更不要隨意私拉、私接電線,從而引發火災。